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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万元房产送给水果摊摊主”现争议,病患老人监护权应属谁?
 [打印]添加时间:2021-05-21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166
   “上海一老人将300万元房产送给水果摊摊主事件”近日再次登上热搜。近期,老人的妹妹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并做出终审判决,认定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据此前报道,上海宝山区一名高龄老人,在其妻儿去世后一人独居,近年来在生活上受到小区一水果摊摊主的照料。2019年,该老人和水果摊摊主通过普陀公证处办理了意定监护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公证,约定在老人去世后将价值约300万元的房产赠予该水果摊摊主。但老人家属对此持有异议。
 
  老的人妹妹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今年2月,法院予以立案。老人的妹妹表示,老人于2017年7月因病住院,经诊断患有严重老年痴呆症,目前已无法判断自己的意识和行为。
 
  相关司法鉴定机构接受法院委托,于2021年4月14日对此出具了鉴定意见书。
 
  判决书显示,申请人的代理人和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均认可司法鉴定意见书,同意认定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近日,宝山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法院表示,老人被鉴定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判定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早在2020年11月,普陀公证处相关负责人就曾表示,在该事件中,公证员与当事人多次进行了交谈,反复确认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后,才出具了公证书。
 
  “从当时情况看,老人能准确表达意思和想法,符合办理公证的基本要求。从程序上来说,公证处和居委会、亲属的交流并非公证的必须程序。当时,公证处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和居委会工作人员有过联系和沟通。”
 
  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秦裕斌律师表示,相关司法鉴定的效力一般不能追溯过往,仅仅是对申请司法鉴定时状态的一种客观评判。
 
  “在民法典生效后,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已经与他人达成意定监护,除非监护人出现‘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等情况,否则意定监护行为难以被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他说。
 
  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家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叶名怡看来,在该事件中,即使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认定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若亲属因意定监护问题提起诉讼,也需证明意定监护协议签订时,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才有可能获得监护权。
 
  “根据相关规定,公证如果出现偏差,可以由公证机关予以撤销。法院也可以在公证机关不撤销公证的情况下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可。公证机关如果确因工作失误导致公证书被撤销或者未被法院认可,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叶名怡说。